一、权责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要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
门。
四、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受理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要求;当场或者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评审。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
行听证。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公开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后,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
达。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